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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义香与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义香,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902号原告:秦义香,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会计,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安惠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子,该公司总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义香诉被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义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被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子、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义香诉称:2016年10月31日,秦义香在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练歌厅消费时,为接听电话走出包间,见有一道“安全通道”字样的门,故打算在楼梯间通话,但楼梯间没有灯光,漆黑一片。秦义香一脚踩空,顺着楼梯从二楼摔到一楼受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楼梯间没有灯光、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秦义香受伤的根本原因,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秦义香诉至本院,要求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5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护理费7249.20元、误工费1812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鉴定费3100元,共计112682.92元,扣除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应再支付110682.92元。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辩称:秦义香于2016年10月31日在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练歌厅消费期间擅自进入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消防通道,不慎摔倒,对于秦义香非法进入安全通道造成的损害,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应驳回秦义香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9时左右,秦义香在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练歌厅消费时,为了接听电话,通过安全出口进入安全通道。因安全通道未开启照明设施,秦义香在接听电话过程中不慎从安全通道楼梯摔倒致伤。当日,秦义香在延边第二人民医院被门诊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2016年12月5日,秦义香入住延边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并于2016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7天。2016年12月30日,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吉天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秦义香的本次损伤评定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时间评定150日;秦义香的本次损伤需1人护理60日;本次损伤的营养时间评定90日;秦义香的左桡骨远端骨折术之钢板取出术的费用评估为13000元。为此,秦义香支付鉴定费3100元。事故发生后,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已支付秦义香赔偿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秦义香向本院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延边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书、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志、外购药发票、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吉天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误工证明、视听资料;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照片、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人全云哲、崔昌虎的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练歌厅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应确保其练歌厅内部的安全通道照明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因秦义香进入安全通道时,该安全通道的照明未开启,造成秦义香不慎从楼梯摔伤,故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应对秦义香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秦义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在未开启照明设施的安全通道内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对于本次事故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的责任,本院酌定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对秦义香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对于秦义香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秦义香主张的医疗费15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日×住院天数7天)、后续治疗费13000元、营养费1800元(20元/日×营养期限90日)、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0.86元×10%×20年)、护理费7249.20元(2015年度吉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日平均工资120.82元×护理期限60日)、误工费18123元(2015年度吉林省居民服务业职工日平均工资120.82元×误工期限150日)、鉴定费3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秦义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对此本院结合秦义香的损害程度、本地区平均收入状况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支持。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虽对医疗费中的购药费3540元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对此由秦义香向本院提供的延边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所记载的医嘱予以佐证,故对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提出的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应赔偿秦义香人身损害赔偿金79778.04元(医疗费15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护理费7249.20元+误工费18123元+鉴定费3100元=109682.92元,109682.92元×70%=76778.04元,76778.0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79778.04元),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已赔偿秦义香2000元,应再支付77778.04元。秦义香要求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10682.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77778.04元,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秦义香人身损害赔偿金77778.04元;二、驳回原告秦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6.50元,由原告秦义香负担384元,被告延吉市雪云道练歌厅广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87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慧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