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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杨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杨付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550号原告:张永超,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付德,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超与被告杨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付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对被告杨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