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杨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杨付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550号原告:张永超,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付德,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超与被告杨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付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对被告杨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