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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刘洪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刘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洪章,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洪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5.01088万元,未结执行标的金额5.0108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