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文祥、李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李文祥,李强,王秀丽,李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507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结余,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李文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秀丽,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道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祥、李强、王秀丽、李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5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