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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文文与曾飞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文文,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曾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文,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跃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飞,男。上诉人罗文文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曾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罗文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文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文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4元,由上诉人罗文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瑾审判员 黄 淳审判员 严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夕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