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宝恒与蓝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恒,蓝印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608号原告:张宝恒,男,汉族,1952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蓝印权,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宝恒诉被告蓝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宝恒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恒撤回对被告蓝印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宝恒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丹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