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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蔡桦森、麦蓝天等与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桦森,麦蓝天,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59号原告:蔡桦森,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麦蓝天,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崧、王炎香,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孝福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秦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甄德国,分别系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蔡桦森、麦蓝天诉被告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蔡桦森、麦蓝天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蔡桦森、麦蓝天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文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