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诉李广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李广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增平,职务行长。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中心大街***号。诉讼代理人:赵永生,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职务客户经理。被告:李广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讷河市农村商业银行科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诉被告李广运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绍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