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林某诉高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212号原告:林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荣诉被告高学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淑荣不能提供被告高学华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新昆书 记 员  司长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