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小英与宋珍儒、王军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英,宋珍儒,王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英,住武山县。被执行人:宋珍儒,住武山县。被执行人:王军花,住武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小英与宋珍儒、王军花物权纠纷案件一案中,查明张小英所主张返还的车辆已在朱文斌与张小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处于保全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4民初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臧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