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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4刑初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抚松县。197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1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露水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抚林检刑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到露水河林业局东升林场18林班18小班内,用小刀锯非法采伐黄菠椤树1棵。黄菠萝树1棵已返还给发案单位。经鉴定,该树系原生种黄菠椤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小刀锯一把及被采伐黄菠椤树木一段(照片);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资质证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伐根检尺野帐、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露水河林业局规划设计处出具的涉案物品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1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与露水河林业局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有前科,但经抚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现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小刀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传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郦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