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王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45号申请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卫庄镇西。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国文,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王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