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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王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45号申请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卫庄镇西。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国文,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王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