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臣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臣珍,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臣珍,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建东,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特2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4000元、执行费260元,共计24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建东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2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葛其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