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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催4号申请人: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虞儒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娣,女。申请人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澳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伟民审 判 员  吴剑峰人民陪审员  冯德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