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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但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但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张镝,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但某某,男,193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但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继承人但某某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履行情况及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处理;2、被继承人但某某1的骨灰寄存情况及寄存费用是否发生;3、对于本案所涉遗产的分配方式是否适宜。关于但某某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履行情况及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处理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根据该条可知,在特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处理,而本案中但某某1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金额等问题一审中均未予审理、论述,认定事实不清;关于被继承人但某某1的骨灰寄存情况及寄存费用是否发生一节,因上诉人提交了骨灰寄存协议,但一审对骨灰的寄存情况及是否发生骨灰费用等情况在一审中均未予审理、论述,认定事实不清;关于对于本案所涉遗产的分配方式是否适宜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本案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因综合考虑被继承人但某某1生前与上诉人马某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及上诉人马某某目前仍是在学校就读的学生等因素对遗产予以合理分配。就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XX路XX号X单元XX室的房屋而言,因该房屋系被继承人但某某1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现因被继承人但某某1去世,其公积金账号的余额情况、该房屋的还贷情况等问题一审中均未予以查明,且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无共同所有的意愿或者共同所有不利于剩余贷款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可否考虑采用通过双方竞价或者通过评估作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由房屋所有权人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对房屋予以分配。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卢广瑜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