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张立群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刚,张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32号原告:杨小刚,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立群,男,198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杨小刚与被告张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小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月利2分);2.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3日被告因“种地”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用吉AK67**号凌志牌轿车抵押,约定借期为两个月,口头约定月利2分,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借款,被告一推再托,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现被告又不知去向,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具体、统一,而本案原告人与起诉书中具状人不是一人,故原告杨小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小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