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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郁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郁文,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6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郁文,女,193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委托代理人岑文林,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正海,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毓,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博,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郁文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办理退休移交手续、落实退休待遇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行初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郁文,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岑文林、肖正海,一审第三人郑州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毓、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和豫政办[2004]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郑州铁路局在豫中小学接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学校移交工作。张郁文系铁路局教研室退休职工,郑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不在接收范围内��没有为其办理退休移交手续。2016年3月,张郁文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退休移交手续。同年6月,张郁文以郑州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退休移交手续,落实其退休待遇问题。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郁文起诉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其退休移交和退休待遇问题,而上述问题属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郁文的起诉。张郁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一审诉求属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铁路局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文件履行上诉人移交手续,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和国有企业改制毫无关系,绝不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上诉人提出要求履行办理退休移交手续,妥善解决社保待遇问题,是完全合法的,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移交手续是被上诉人的当为义务,且这种当为义务来源有法可依,被上诉人应当办理移交手续而没有办理就是行政不作为,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规定了起诉的时机。上诉人在起诉前的60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被上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移交退休手续,但却遭到被上诉人的拒绝,且上诉人在一审立案之时,已经向一审法院递交该申请书以及邮寄单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裁定。郑州铁路局的答辩意见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郁文请求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退休移交手续,落实退休待遇,实质上要求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属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范畴,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张郁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行初88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