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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浩与朱裕成、蚌埠市润诚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浩,朱裕成,蚌埠市润诚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49号原告:丁浩,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裕成,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润诚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辉。原告丁浩与被告朱裕成、蚌埠市润诚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丁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