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盈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2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马盈盈出生日期1988年3月14日民族汉族性别女住址山东省莱西市强制措施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272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26日至9月6日,被告人马盈盈趁工作之机,先后三次潜入位于青岛赛威鞋业有限公司二楼的办公室内,采取翻包的方式,共计盗窃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马盈盈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马盈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马盈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