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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粉花与崔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粉花,崔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360号之三原告:马粉花,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崔圣杰,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粉花与被告崔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粉花于2017年5月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马粉花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