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3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粉花与崔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粉花,崔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360号之三原告:马粉花,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崔圣杰,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粉花与被告崔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粉花于2017年5月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马粉花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