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36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354-8。法定代表人:樊富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认定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市驿镇牟家村11社的土地上修建建(构)筑物,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6年5月12日向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重庆市飞勃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