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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光勇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18号罪犯杨光勇,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侯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因该犯同案人有漏判情况。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侯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2009)侯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杨光勇的定罪处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4年11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7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光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光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光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及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