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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严文康与陈国凯、吴璐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康,陈国凯,吴璐璐,德清县蓝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412号原告:严文康,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凯,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吴璐璐,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德清县蓝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山水渡,机构代码:913305217272221493。法定代表人:徐小娥。原告严文康与被告陈国凯、吴璐璐、德清县蓝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严文康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文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文康撤回对被告陈国凯、吴璐璐、德清县蓝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严文康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