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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那坡县粮食购销管理中心、那坡县东升木业制板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坡县粮食购销管理中心,那坡县东升木业制板厂,王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那坡县粮食购销管理中心。住所地:那坡县粮食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建青,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那坡县东升木业制板厂。住所地:那坡县德隆乡粮所场地。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王东伟,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田阳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坡县粮食购销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那坡县东升木业制板厂、王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5)那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何长卿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6执168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学雷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