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维纲与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纲,闵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010号原告:张维纲,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嘉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吉,女,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原告张维纲与被告闵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俞贵荣审 判 员 屈年春人民陪审员 卫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