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竹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竹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91号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星海天城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62852364。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军,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娇,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曾竹娥,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石城县人,赣州市厚德外国语学校教师,住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征(被告曾竹娥的丈夫),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石城县人,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住赣州市,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曾竹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反诉原告曾竹娥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曾竹娥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诉讼费,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反诉原告曾竹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诉讼费用,本案反诉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被告(反诉原告)曾竹娥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赣州市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菁菁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