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古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古绪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08号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古绪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古绪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