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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668崔军与李大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李大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668号原告:崔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大昕,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崔军与被告李大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崔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崔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万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