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松溪县国土资源局、李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溪县国土资源局,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24行审44号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265号。法定代表人:伊宏强,局长。被申请人:李雄,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8日以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为由,请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李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松溪县松源街道“南山仔”非法占地建房,占地面积88.34平方米。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向被申请人李雄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了松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李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5日内自行拆除在松溪县松源街道“南山仔”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期满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松溪县国土地资源局于2017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李雄送达了《自动履行告知书》,限其10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松溪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制作的松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李雄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自动履行告知书》,行使了催告程序,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松溪县国土资源局的松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松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责令李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自行拆除在松溪县松源街道“南山仔”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执行事项交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浙审 判 员 董儒强人民陪审员 施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志琼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