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李亚彬、刘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李亚彬,刘亚伟,杨伟皓,刘笑,李冻冻,梁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靖宁街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677353318P。负责人:赵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丽波,女,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彬,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亚伟,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伟皓,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笑,女,1990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冻冻,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梁荣,女,1990年8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与被告李亚彬、刘亚伟、杨伟皓、刘笑、李冻冻、梁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被告李亚彬、杨伟皓、李冻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笑、梁荣、刘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3832.45元,并自2016年5月XX日计算支付该部本金的罚息5533.9元,剩余罚息至全部履行之日;2.请求判令第三、四、五、六被告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X日,第一、二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小额贷款申请表,2015年9月XX日在原告处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2015年1月X日,六被告在原告处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6年6月,被告即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至今尚欠本金83832.45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书均合法有效,依据上述协议,各被告对上述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清偿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亚彬辩称,钱是我用的,包括李冻冻、杨伟皓的借款也是我自己用的,卡也是我自己拿着,还款也是我还的,具体还了多少他们不清楚。年利率原来说的是12%,但是原告诉状中写的是14.58%。被告杨伟皓辩称,同意李亚彬答辩意见。被告李冻冻辩称,同意李亚彬答辩意见。被告梁荣、刘笑、刘亚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李亚彬、刘亚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李冻冻、梁荣、杨伟皓、刘笑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交以下证据:(1)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证明目的是2015年9月X日被告李亚彬向原告处申请贷款150000元;(2)李亚彬、刘亚伟的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证实二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夫妻关系;《小额贷款借款合同》,2015年9月XX日被告李亚彬、刘亚伟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14.58%,借款用途:买皮养殖,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由杨伟皓、李冻冻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编号:13998800215013876064);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第一款乙方违约第1项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第4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本息,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4)贷款的手工借据一份,证明目的同上;(5)个人贷款放款单一份,证实原告将100000元的贷款转入李亚彬的账户;(6)李亚彬签字的还款计划表一份,证实所借100000元按照合同如何还款;《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甲方)与被告杨伟皓、李冻冻、李亚彬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乙方)及他们的配偶刘笑、梁荣、刘亚伟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二条从2015年1月X日至2017年1月X日期间,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三条当乙方成员本协议项下贷款全部结清后,经任一成员书面申请,甲方核实后,联保小组可以解散,解散前,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其他成员。乙方成员未全部结清本协议项下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不能退出小组。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联保小组成员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进行:1、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三)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申请展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两年;(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九条第二款内容为:“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8(8)、李冻冻、梁荣、杨伟皓、刘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第三至六被告的身份关系和夫妻关系。被告李亚彬质证意见是,证据(5)中年利率原来说12%,放款单上写的是14.58%。其余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冻冻质证意见是,同意上述质证意见。证据中所有的“李冻冻”的签名都是我自己签的。被告杨伟皓质证意见是,同意上述质证意见。证据中所有的“杨伟皓”的签名都是我自己签的。原告方主张被告李亚彬偿还了本金16167.55元,自第8期开始违约,罚息是按照本金83832.45元,自2016年5月XX日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起诉时的5533.9元是自2016年5月XX日计算至2016年9月XX日,剩余罚息要求自2016年9月XX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罚息的标准是在原约定利率14.58%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得出18.954%。这一约定在借款合同第16条第1款中规定的。对此被告李亚彬无异议。被告方称,2013年我们贷款,信贷员和我们说年利率是12%,之后改变了他们也没和我们说,签合同的时候我们也没注意看。以为是之前的合同。本院认为,被告李亚彬与刘亚伟、李冻冻与梁荣、杨伟皓与刘笑均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9日被告李冻冻、杨伟皓、李亚彬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X日至2017年1月X日期间,甲方即原告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指被告)任何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同时被告梁荣、刘笑、刘亚伟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名,约定作为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李冻冻与梁荣、杨伟皓与刘笑、李亚彬与刘亚伟结婚证复印件、六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冻冻、杨伟皓、李亚彬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各被告之间存在连带保证责任关系。2015年9月XX日在被告李亚彬与刘亚伟在原告处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为李亚彬发放贷款10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XX日至2016年9月XX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时约定了借款人违反《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本息。被告李亚彬自2016年5月XX日开始未按还款计划表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及利息,尚欠原告本金83832.45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方提交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亚彬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亚彬与刘亚伟系夫妻关系,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损失,另被告李冻冻与梁荣、杨伟皓与刘笑作为保证人及保证人的配偶应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对该债务及原告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冻冻与梁荣、杨伟皓与刘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亚彬与刘亚伟追偿。被告方主张借款的年利率为12%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彬与刘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借款本金83832.4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自2016年5月XX日至实际履行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冻冻、梁荣、杨伟皓、刘笑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冻冻、梁荣、杨伟皓、刘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亚彬、刘亚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被告李亚彬、刘亚伟、李冻冻、梁荣、杨伟皓、刘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