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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银凤与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凤,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280号原告:周银凤,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88422N)。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路***号君临广场*号楼*****号。负责人:DENIS,HENRIROSSI。委托代理人:张姣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银凤与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银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银凤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凤撤回对被告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仑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周银凤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黎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