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文丛与牛昌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丛,牛昌磊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990号原告:李文丛,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牛昌磊,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李文丛诉被告牛昌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文丛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