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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文丛与牛昌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丛,牛昌磊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990号原告:李文丛,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牛昌磊,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李文丛诉被告牛昌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文丛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