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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681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681号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558。法定代表人:芮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安平,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9013U。法定代表人:张正霞。原告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普公司)与被告江苏河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安普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安普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安普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俐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