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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双等与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孙光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715号原告:李双,女,生于1989年1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光滨,男,生于1988年9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士懂,院长。原告李双、孙光滨与被告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李双、孙光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孙光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孙光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双、孙光滨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