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036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