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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970杜军与王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王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970号原告:杜军,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寅,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江都市人,住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忠,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杜军与被告王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电话主持调解,被告王寅已向原告杜军退还居间费用95000元。原告杜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杜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均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