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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陈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 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