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倪雪梅诉贾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雪梅,贾振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2357号原告倪雪梅,住农安县伏龙泉镇房身沟村蔡家屯。被告贾振学,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倪雪梅诉被告贾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振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倪雪梅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有被告亲手写的借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还5,000.00元,剩余15,000.00元未还。现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振学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五个月。原告自认被告还款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截图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经本院送达原告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抗辩意见,因此,对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还5,000.00元,尚欠15,000.00元亦应确认,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借款,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振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雪梅借款15,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贾振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