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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曾小科与陈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科,陈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曾小科,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波,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源,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告曾小科与被告陈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在2017年4月17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通知。原告曾小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审 判 长  范秀裕人民陪审员  蓝金带人民陪审员  侯伟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邝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