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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施秋根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秋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592号罪犯施秋根,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袁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施秋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秋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施秋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秋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