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庞海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平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海平,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16年5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海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庞海平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黑河市爱辉区桦皮窑林场长祥1营林区22林班14小班内,擅自使用自家农机具开垦林地分别为5.13亩、6.36亩,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海平占用开垦黑河市爱辉区桦皮窑林场国有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11.49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庞海平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海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的证言,佳木斯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林司所[2016]林技鉴字38号林业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林权证、小班调查卡、说明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海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海平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庞海平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海平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庞海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海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达到五亩以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