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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梁志坚与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24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梁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胡刚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志坚,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夏海龙,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为3051元,由上诉人广东粤禽育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泳涌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泳丝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