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国华、于广丽、宁爱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华,于广丽,宁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宁国华、于广丽、宁爱华。申请执行人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华、于广丽、宁爱华欠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恢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振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