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780号原告:张某,女,1952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周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军人,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6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周某未作答辩。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周某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存在,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6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张某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张某催要,被告周某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