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匡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匡云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379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7460181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云清,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匡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匡云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匡云清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匡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暮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