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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鸿轶、郑文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鸿轶,郑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宋鸿轶,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郑文惠,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宋鸿轶与郑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艾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