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宏跃、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179号王宏跃:你因诉偃师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终2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偃师市公安局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偃公行决字【2006】第509号行政处罚,该处罚明确告知了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你于2015年6月30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最长的起诉期限。你提出的《邮件查单》及《证明》均不能证明与被诉的行政处罚有关,你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