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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文刚与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刚,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28号原告:胡文刚,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联安路2号海湾新家园附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48122M。法定代表人:张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海洋,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弦歌大道安彩嘉园二期11号楼2单元101室。原告胡文刚与被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物业公司)、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物业安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胡文刚诉称,2015年12月6日21时左右,原告与妻子上街回来,因妻子去小区内同事家里串门,原告将车停放到自家车位后,到南侧11号商铺等妻子一同回家。几分钟后,被告珠海物业公司安阳分公司工作人员郭雪刚满身酒气来到原告面前,要求原告跟他去门岗登记,又说要原告跟他一起到保安部办公室。原告看出他喝了酒,便没有理会。郭雪刚见原告不理,就说“不跟我走就是小偷”,随后通知其他工作人员赶来。先后四个穿制服人员(包括王学军、李小春)赶到,又要求原告去保安部办公室,原告一再解释自己是业主,在等自己爱人回家,但郭雪刚说原告是“小偷”,上来一拳打在原告左眼上,又一把抓住原告的头发按倒在地,其他几个工作人员一起上来朝原告头面部猛踹,原告口鼻出血,两眼模糊,挣扎着站起来后,郭雪刚等五人又把原告打翻在地,朝原告的背部、腰部、臀部、腿部猛踹。后郭雪刚又抓住原告的头发拖至小区内,朝保安部办公室方向边拖打边辱骂原告是“小偷”。民警到场后,见原告满脸是伤,两眼出血,便让120急救车送原告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急救。原告住院治疗5天,多处外伤有所缓解,但因两眼肿胀昏花,视力严重下降,又转入安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6天。之后近一年时间,原告因眼部不适、视力下降不能正常工作。原告被打伤后,被告珠海物业安阳分公司负责人杨得学等人多次代表公司到医院看望并诚恳道歉,但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至今原告双眼、腰部仍感不适,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活,且因被当众侮辱是“小偷”,长时间在生活的小区造成很大误解,至今无人出面澄清,严重影响原告的身心健康和名誉。后郭雪刚、王学军、李小春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13063.35元、误工费24313元、护理费2589元、营养费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71825.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珠海物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珠海物业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香××区××路××号,故请求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小新审判员  张小桢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