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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马宁与赵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赵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690号原告:马宁,男,回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赵卫兵,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马宁与被告赵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宁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