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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鲍普光与安徽省泗县昌盛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普光,安徽省泗县昌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024号原告:鲍普光,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安徽省泗县昌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昌盛养殖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陆志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普光与被告安徽省泗县昌盛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普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普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鲍普光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